甘肃省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互联网业务收入平稳增长。1-10月份,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互联网企业)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16189亿元,同比增长1.1%,增速较前三季度下降1.7个百分点。
一、基本规定
1.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应根据其建设发展需要,综考虑环境、资源、资金等技术经济条件,本着科学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规模。
2.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辅助生产与配套设施。
3.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土地产出率4项指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仓储、物流业项目的用地面积。
4.仓储、物流业项目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
1.粮库用地指标
1.1粮库建筑系数应≥40%,容积率应≥0.6。
1.2粮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粮库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注:1. 平房仓:占地综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建设铁路用线、港池或堆场(晒场)的粮库,占地指标取高值。仓房跨度大,组长度长时,占地指标取低值。2. 散装平房仓:仓房跨度大,组长度长时,占地指标取低值。3. 浅圆仓: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米—30米,单仓仓容0.5万吨—1万吨的浅圆仓群。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占地指标取低值。4. 立筒仓: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不小于21米,仓容量1万吨—10万吨的立筒仓群。装粮高度高、组群总储量大时,占地指标取低值。2. 棉麻仓库用地指标2.1 棉麻仓库建筑系数应≥40%,容积率应≥0.6。2.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注:1. 本指标仅为库区围墙内用地指标,不包括库区外铁路用线及码头用地。2. 棉麻仓库建设项目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内插法计算,规模范围外的采用上下限指标确定。3.仓储、物流类项目用地指标3.1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应符表3的规定。
表3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3.2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4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注:1. 化学危险品类仓库应根据物品的种类、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腐、防泄漏、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措施,安全防护范围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及《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 51157—2016)相关要求。2. 仓储、物流类建设项目日流通量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以及小于下限规模的采用内插法计算。4. 调整系数4.1 不同区域的仓储、物流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5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5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甘肃省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1.供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市、镇集中供热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等构成。2.供热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理确定工程用地。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3.鼓励在符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4.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供热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根据其建设规模和单位用地面积确定,单位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供热工程用地指标
甘肃省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1.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教育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2.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在满足教学所需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本着科学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建设规模。3.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学校的用地面积。4.教育系统各类项目建设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1.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符表1的规定。
表1 教育系统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2.教育系统建设用地指标
2.1 学前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2.1.1 幼儿园规模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其中小型一般设置1—4个班、中型一般设置5—8个班、大型一般设置9—12个班。
2.1.2 学前教育用地包括校舍、室外活动场地、绿地及道路用地等。
2.1.3 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幼儿园用地指标
地址:大城县广安工业区注:1. 幼儿园总用地面积由幼儿园办学规模和生均校园用地面积确定。2. 幼儿园实际办学规模超过12个班的按照18平方米/人确定用地面积。2.2 初等、中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2.2.1 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包括高中教育。2.2.2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对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的一般规定如下:完全小学:6、12、18、24、30个班,45人/班;初级中学:12、18、24、30个班,50人/班;九年制学校:18、27、36、45个班,小学45人/班、初中50人/班;高级中学:18、24、30、36个班,50人/班。2.2.3 建设用地包括校舍、体育场地、绿地及道路用地等,道路一般和绿地结布置。2.2.4 初等、中等教育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初等、中等教育用地指标
注:1. 九年制学校总用地面积由中小学办学规模和生均校园用地面积确定。2. 建设用地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8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3. 建设用地指标中未包括自行车存放用地面积,铁皮保温可根据实际需要按1.5平方米/辆的标准增加。2.3 中等职业教育建设用地指标2.3.1 中等职业学校分为第一产业学校、第二产业学校、第三产业学校。第一产业学校指从事农林牧渔类生产教学的学校;第二产业学校指从事资源环境、能源与新能源、土木水利、加工制造、石油化工、轻纺食品类等制造业生产教学的学校;第三产业学校指从事交通运输类、信息技术、财经商贸、教育、司法服务、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医药卫生、休闲保健、旅游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与健身等各类服务型教学的学校。2.3.2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基础教学与生活场地、体育活动场地、室外实训场地、集中绿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等。2.3.3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指标
注:综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2.3.4 农林牧渔类学校门实习场地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农林牧渔类学校门实习场地用地指标
2.4 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2.4.1 高等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校舍、体育活动场地、道路及绿地、停车场用地等。2.4.2 项目规划与建设须科学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密度。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宿舍及学生宿舍建筑密度≥2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生活福利附属用房建筑密度≥30%。2.4.3 普通高等教育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用地指标
注:综大学(1)指学校设置学科门类中,文科类学科比例为60%,理工类学科比例为40%的院校;综大学(2)指学校设置学科门类中,理工类学科比例为60%,文科类学科比例为40%的院校。2.5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指标2.5.1 学校规模和班额一般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盲、聋校为9、18、27个班,14人/班;培智学校为9、18、27个班,8人/班。2.5.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指标
3. 调整系数3.1 不同区域的教育系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8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8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甘肃省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1.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卫生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理利用原有设施和设备。2.医院选址应在地质条件、水文条件较好、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远离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等。医院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3.卫生系统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求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理布局,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4.卫生系统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卫生系统项目的用地面积。5.卫生系统项目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1.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符表1的规定。
表1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控制指标
2.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系统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 调整系数3.1 不同区域的卫生系统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3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3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甘肃省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1.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应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新建项目应加强社会协作,充分利用城市已有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水平。2.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用地包括房屋建筑、绿地、道路、停车场、附属设施用地等。3.社会保障项目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各种社会保障活动建设项目。社会福利业是指为社会孤、老、残、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事业。其他提供住宿社会救助指对生活无着流浪等其他人员的收养救助等活动。4.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包括控制指标和用地指标,控制指标为容积率,用地指标包括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的用地面积。5.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1.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应≥0.6。2.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表2的规定。
表1 社会保障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表2 社会福利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注:社会福利业建设规模或类型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以及小于下限规模的采用内插法计算。3.调整系数3.1 不同区域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表3中区域调整系数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表3 用地指标区域调整系数表
甘肃省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要求,结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规定1.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应在满足安全和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家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理。2.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应具备便捷的交通条件和疏散条件,便于机动车辆安全进出。3.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不宜建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3.1商业繁华地段和人口疏散难度大的地区;3.2有崩塌、滑坡、泥石流、活动断层、沼泽、流沙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3.3不符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3.4蓄(滞)洪区;3.5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4.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工程应符建设用地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用地指标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项目用地包括仓储设施、生产设施、消防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等,不包括公路绿化用地和餐饮等其他配套用地。若项目选址受到自然因素限制,或出于安全考虑需增加消防或其他安全防护用地的,经科学论证后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1.加油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加油站用地指标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2.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2、表3的规定。
表2 LNG加气站用地指标
表3 L—CNG加气站、LNG和L—CNG加气建站用地指标
3. 加油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气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加油站、LNG加气建站用地指标
4.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与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的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LNG加气站与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建站用地指标
注:表中括号内数字为CNG储气设施采用储气井的总容积。5. 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6的规定。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地包括储气设施、压缩设施、脱水设施、售气设施、消防设施、其他辅助设施及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包括代征路、绿化用地。
表6 CNG加气站用地指标
6. 加油与压缩天然气(CNG)加气建站建设项目用地不应超过表7的规定。
表7 加油与CNG加气建站用地指标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7. 当以上项目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用地面积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确定;单个停车位用地不应超过表8的规定。
表8 充电设施用地指标
注:1. 充电站内双列布置的充电位,中间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单列式布置的充电位,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充电站内单车道宽度应控制在3.5米—4米,双车道宽度应控制在6米—6.5米;消防车道设置应符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的规定。2. 当单独设置充电站时,充电站总用地规模根据单个停车位用地面积、道路及消防安全等用地面积共同确定。8. 其他规定。当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建站实际征地涉及围墙外边坡、安全范围等其他要的征地时,应按实际需要单独计列,并在设计说明中予以门叙述。